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毅诉被告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27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祝*与潘**、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林**与唐**、蓝巧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罗*与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何**与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杨*兑弟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蒙*、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谢**、谢**等与李**、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