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谢**等与李**、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谢**诉被告李**、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谢**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15475.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0475.5元(二原告已预付本院35951元,应退15475.5元),由二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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