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秋诉被告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8350元,因按撤诉处理结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17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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