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翟**与被告于春群、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7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88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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