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廖**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廖**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撤回起诉。

本案应收取案件受理费16686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83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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