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廖**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撤回起诉。
本案应收取案件受理费16686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83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原告王**诉被告林同标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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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与龙**、侯顺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蒋**与蒋**、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与曹**、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庾剑与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祝*与陈**、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韦*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