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祝明诉被告陈**、梁*、李*、王**、桂林恒**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上述五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上述五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祝*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34400元,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72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20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