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3320元,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660元,保全费1270,合计293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祝*与陈**、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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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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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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