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粟**诉被告吴*、闫云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粟**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178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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