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唐**与魏*、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唐**与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的(2014)星民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魏*、林**支付申请执行人唐**借款、律师费等共计7463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魏*工作单位为中国化**有限公司,在该行享有工资、奖金等收入。现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提取被执行人魏*在中国化**有限公司的全部工资收入到本院账户,从2015年5月开始提取,至本院解除提取措施时止,提取范围包括工资、补贴、津贴、奖金等收入。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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