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沈**与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何**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2014)星民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粟**与吴*、闫云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徐**被告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蒋**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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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梁*、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与魏*、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唐**与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