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原告蒋*宇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宇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07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38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粟**与吴*、闫云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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