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曾**、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曾**、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775元,诉讼保全费720元,合计149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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