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4944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472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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