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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4944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472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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