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乃诉被告武汉建工**桂林分公司、武汉建**限公司、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武汉建工**桂林分公司、武汉建**限公司、李**及林**的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武汉建**限公司在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六合支行账户37×××32上的存款25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