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为保证本案审结后的执行,本院已责成原告提供的房产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原告骆**位于桂林市秀峰区丽君园西3栋2-××号房屋产权(证号:30122996),查封期间停止办理转让、抵押等手续。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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