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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XX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XX与被告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黎XX以已与被告胡XX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黎XX与被告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黎XX以已与被告胡XX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原告黎XX的申请,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88元,减半收取789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人民币13244元,由原告黎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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