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罗**与被执行人**工有限公司、广西百**限公司、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雁民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罗小*与广西绿**有限公司、广西百**限公司、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立案。现因被执行人广西绿**有限公司、广西百**限公司、莫**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2013)雁民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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