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与被告陈*如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因原告龚**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
袁**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与唐**、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黎XX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罗**、桂林市**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王**与再审被申请人罗**及原审被告桂林市**责任公司、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许**与被告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叶**与被告陈**、潘**、桂林**限公司、桂林和涛**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诉被告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蒋**与曾迎春、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吴*艳诉被告毛**、白*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