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姣诉被告曾迎春、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姣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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