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桂林市**份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
袁**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罗**与被执行人**工有限公司、广西百**限公司、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魏**与被告李**、张*、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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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桂林**份有限公司叶与被告陈**、杨*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徐**与赵**、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诉被告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吴*艳诉被告毛**、白*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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