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桂林市**份有限公司与唐**、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桂林市**份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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