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凯诉被告李**、董**、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凯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即40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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