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诉被告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未侵犯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151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2013)临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
(2013)临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
(2013)临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
(2013)临民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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