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未按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交纳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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