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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XX诉被告戴XX、黄XX民间借贷纠纷案

审理经过

原告邓XX与被告戴XX、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秦**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骆**和人民陪审员秦**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卢*担任记录。原告邓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戴XX、黄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缺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邓XX诉称,被告戴XX因为做生意缺乏资金周转,于2012年8月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10000元,并向原告立下借条,写明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归还借款。由于被告戴XX与被告黄XX是夫妻关系,被告戴XX因为做生意缺乏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其借款时用于家庭生活。因此,被告黄XX应当与被告戴XX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戴XX、黄XX共同归还给原告邓XX借款21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2年11月6日起,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借条一张,于2012年8月5日签订,证明被告戴XX的借款210000元的事实;2.结婚证复印件,证明两被告是夫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戴XX、黄XX未作答辩,也未出庭参加诉讼。

本院查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举证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戴XX、黄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原告邓XX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邓XX陈述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戴XX向原告借款有借条为凭,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被告戴XX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戴XX逾期未归还借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被告戴XX与被告黄XX是夫妻关系,被告戴XX因为做生意缺乏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其借款属用于家庭生产,被告黄XX应当与被告戴XX共同偿还原告借款,原告邓XX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支付逾期借款本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戴XX、黄XX归还原告邓XX借款21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2年11月6日起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计算)。

案件受理费4450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戴XX、被告黄XX负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收款单位:桂林**民法院,帐号3042163010400014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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