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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庆与阳*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涂*庆与被执行人阳*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川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69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78万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款项已履行150万元。其余款项因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6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灵川县人民法院(2014)灵民初字第6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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