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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梦家居**限公司与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远梦家**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远梦家**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以与被告(反诉原告)龚**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龚**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远梦家**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龚**的起诉,是行使其正当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远梦家**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远梦家**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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