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来诉被告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尹*来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尹*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8元,减半收取964元,由原告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蒋*与蒋*、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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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蒋**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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