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唐**与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诉被告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程**归还原告唐**人民币28000元,该款在2015年8月31日归还13000元(已于当日汇入原告唐**在广西**作银行的账户,账号:62×××23),2015年10月1日前归还15000元。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程**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