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唐**与被告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本案被告邓*作为当事人诉讼主体必须适格。经查,广西兴安县界首镇大洞村委会下宅村并无邓*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唐**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