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蒋**诉刘**、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以拟案外另行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亦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本案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张**与蒋**、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与文海元、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彭**与文海元、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唐宜年、甘志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代全与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左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侯**与刘**、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彭**与刘**、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与韦*、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韦*、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