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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与刘**、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蒋**诉刘**、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以拟案外另行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亦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本案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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