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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与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华诉被告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以其起诉遗漏当事人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汤*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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