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与被告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归还原告借款。原告因此撤诉,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文**撤回对被告唐**的起诉。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文顺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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