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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金**与金**、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能与被告金**、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韦*能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履行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能撤回起诉。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3242元,由原告韦*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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