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诉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以其拟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争议双方之间的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9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黄**与文雪松、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张**等与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侯**与刘**、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荣春花与刘**、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姚**与龙**、季冬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与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秦**与唐**、唐**、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刘**、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与蒋**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周**诉被告王*、蒙昌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