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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与蒲*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邱*与被告蒲*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邓**和人民陪审员胡**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唐**担任法庭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邱*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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