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与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高**与被执行人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2015)蒙*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陆劲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申请执行人高**与被执行人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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