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马**、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马**、马**、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9日作出的(2014)蒙*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清了案件款和执行费,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4)蒙*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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