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没有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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