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盘**与被告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元,由原告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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