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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虞**与被告刘超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虞**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虞**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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