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马**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黄**与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四查二查”没有发现被执行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新的执行线索,经告知申请人执行情况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扶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扶民初字第2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5)扶民初字第2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说明。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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