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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与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谭**与被执行人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3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谭**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陆**支付申请执行人谭**借款11000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1325元,执行费1570元,合计112895元。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陆**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陆**并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陆**的银行存款、地产、房产、车辆,发现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武宣县人民院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3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份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武宣县人民院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3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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