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民法院作出的的(2011)武*初字第3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从2013年4月至2015年6月每月归还借款500元,共计13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95元,合计13095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2015年8月13日,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黄*尚申请执行人李*借款13000元,被执行人黄*从2015年8月起每月归还800元,直至履行完毕为止;申请执行人李*自愿放弃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1)武*初字第32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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