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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张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张*、张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表示被告张*承诺于2015年12月15日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3000元,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张*向原告张**承诺了还款时间,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张*、张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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