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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创与郑**、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与被告郑**、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与被告郑**、张**已庭外自行协商解决,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创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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