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蒋**、蒋**、雷**、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以拟案外另行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亦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收受理费949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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