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盘宇平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盘宇平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合法成立,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盘宇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5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盘宇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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