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与被告龙**、季**、兴安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与被告协商解决了纠纷为由,请求撤诉,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李**与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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