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梁**因民间借贷纠纷,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广西昭**有限公司在广西昭平**有限公司账户41×××17的资金30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广西昭**有限公司在广西昭平**有限公司账户41×××17的资金300000元予以冻结。
申请人应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