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梁**与被告唐**、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梁**撤回对被告唐**、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38元,公告费350元,合计688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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